陳姓志願役軍人和溫姓女友交往十年後,為結婚打算,選在溫女生日當天,以她的名義下訂預售屋做為生日大禮,為她支付頭期款等一百一十三萬多元,但不久溫女和他分手,且拒絕返還陳男支付的款項,陳男不滿被騙,主張雙方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行為,打官司要求溫女還款,法院根據陳男傳給溫女的LINE對話內容表示「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要一起養家啊」等話,雙方「贈與契約」約定屬實,判溫女敗訴,應返還一百一十三萬多元確定。
「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對話成證據
陳男起訴主張,和溫女從二○一○年起成為男女朋友,為將來結婚準備,雙方約定,以溫女名義購買新竹縣某社區大樓八樓預售屋、及其地下室停車位,並由他支付訂金、簽約金和頭期款等款項共一百一十三萬餘元,他特別選在溫女二○二○年十月生日當天下訂房屋,明顯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契約」。
陳男指出,二○二一年間溫女和他分手,卻未依約定將他先支付的頭期款等一百一十三萬多元還給他,屬於「不當得利」,依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項「附負擔之贈與」規定,訴請她應返還全部款項。
陳男並檢具兩人當初LINE通話內容,包括討論到房屋房貸時,陳男指出「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要一起養家啊」等文字,與他匯款時在存摺上註明「買房基金」字樣等證據給法官,欲證明雙方有「贈與契約」的約定屬實。
溫女反駁,當初陳男為證明真心與她交往,特別選在她生日當天將房屋贈與她作為生日禮物,該一百一十三萬多元是陳男單純贈與行為,並非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
新竹地院認為,依雙方LINE對話內容,如陳男表示「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要一起養家啊」等話,溫女並未質疑,僅在意身為職業軍人的陳男是否負擔得起房貸,可見她知悉及同意兩造是以結婚為前提而訂下該贈與契約,判溫女敗訴。
溫女上訴後,高等法院採信一審見解,且認為雙方在二○一九年即一同挑選婚戒,陳男並單膝下跪求婚,溫女允諾稱「我願意」,顯示早有結婚準備,而且,擔任軍職的陳男月薪約五萬五千元,若非為結婚購屋,不可能每月單純贈與溫女四萬元,而使自已生活拮据,認定陳男主張是以結婚為前提而贈與一百一十三萬多元屬實,判溫女敗訴,應返還款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