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南投某國小黃姓老師2013年被控猥褻4年級女童還性侵至她高一,當年還被周刊揭露「性侵513次」,黃一審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等10罪判12年,他一路上訴改判9年,至2021年更二審才全數無罪確定,黃主張遭羈押21日聲請刑事補償,法院認為有理由決定補償他10萬5000元,仍可提覆審。
南投地檢起訴指出,黃男1999年至2001年在該校當老師,班上當時4年級的女學生課後會到他在外開設的補習班,黃多次摸胸、拉到廁所用生殖器磨蹭猥褻,或用領帶矇著眼抓手握自己下體還逼口交,直到女童讀高一還載她去汽車旅館多次硬上。
檢方指出,少女2012年和男友交往仍持續被黃騷擾,經對方追問下她才全盤托出,並在家人陪同下報警提告全案曝光;南投地院審酌,黃為人師表卻違反人倫性侵學生,造成教師工作負面觀感、學生家長集體焦慮,2015年4月依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等10罪,一共判黃12年徒刑。
黃男、檢方均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時黃改口先前全否認,辯稱自己於少女成年後有和她性交多次,但都屬於「性交易」,另未成年期間沒有朝她性侵、猥褻,二審認為,少女當時年滿16歲成年,黃也僅擔任她國小老師,當時已無任何權勢或機會可掌控她,少女也多次主動聯絡黃。
二審撤銷加重強制性交等7罪,其餘3罪駁回,應執行9年;對此南投地檢不再上訴,等同不爭執黃主張和少女性交易部分,而僅剩黃就自己仍被判3個有罪部分上訴,後經最高法院2度撤銷發回。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時,就黃男被訴猥褻、性侵女童部分審理,但比對女子陳述遇害時間、次數多有瑕疵,且僅有女童爸爸、後來男友的證詞,缺乏其他可補強證據,2021年11月撤銷3罪,改判黃男無罪確定。
黃男性侵官司纏訟8年多,終獲無罪確定,他主張2013年10月1日被南投地院裁定羈押禁見,至同月21日命50萬元交保釋放,共計遭羈押21日,請求1日5000元刑事補償。
台中高分院審酌,黃男最終經更二審判無罪確定,且黃偵審期間始終否認,並無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誤導偵審行為,認定聲請國家補償有依據。
台中高分院認為,黃當年被羈押41歲,為南投某國小教務主任,當時羈押造成他心裡打擊,也對名譽、信用等人格損害嚴重,認為每日補償5000元為適當,決定補償他10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