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性侵女兒想求緩刑 法院認「不值得同情」判4年定讞
南部一名獸父猥褻、指侵未成年女兒,還拍下下體照片,獸父承認犯行,還強調是家庭經濟支柱,請求給予緩刑機會,但一、二審均指獸父不值得同情,最重要的是,至今未取得女兒原諒,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等兩罪,併判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獸父首度犯案是在2020年3月1日晚間,他趁著與女兒獨處時,伸手猥褻女兒;2021年4月28日凌晨,他以為女兒睡著,侵犯時還用手機拍下照片,裝睡的女兒白天上課時告知導師、阿姨自己受害,獸父被檢方起訴。
法院審理時,獸父承認犯行,也說還要扶養太太與4個小孩,是家庭經濟支柱,請求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一審雲林地院與二審台南高分院均指,適用刑法第59條必須是被告「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也就是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原諒、宥恕、惻憫,且經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才可適用。
然而,獸父無非是為了滿足個人性慾,不僅猥褻、指侵未成年女兒,還持手機拍下陰部照,嚴重影響女兒身心發展及健康,也害女兒至今無法走出傷痛,故並不適用刑法59條規定,依法量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自由時報2022-09-06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