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彭俊傑搭公車時,見一名妙齡外籍女學生正在小寐,他坐在女子身旁拿外套掩飾,撫摸女子右大腿,再掀長裙,手逐漸往女子私密處移動,並用手指性侵。女子驚醒搖頭拒絕,但彭接連3、4次指侵,甚至想拉住女子的手來碰自己的生殖器,女子大叫「非禮」,公車司機直接將車開到派出所,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彭3年10月徒刑定讞。
彭俊傑有多起性騷擾前科,羈押前在當計程車司機;他去年3月21日晚上10時許,在台北市西門町搭上624號公車,趁一名女乘客睡覺時伸手指侵她下體,彭得逞3、4次,又想摸對方胸部,女乘客閃避後,他竟然徒手要將他的大腿扳開。女乘客因恐懼,在公車上大叫「不要」、「非禮」,司機聞訊直接將公車開往派出所。
女方表示,當時身體感覺有碰到東西,她張開眼睛,看到彭俊傑的衣服,她轉身到另一側繼續睡,但對方卻開始摸她的右大腿、內褲、指侵性器,她大喊時公車上的乘客與司機才發現,彭想下車,被其中一名乘客擋住。
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5年,二審認為,彭俊傑在一審審理時翻供,否認指侵,還說遭檢察官誘導,而他「對於女性的生殖器官不是很瞭解」。律師辯稱,被害人可能是因事發突然,驚慌失措、惶恐而過度恐懼,她的認知和對彭的指控錯誤,應該只是強制猥褻。
二審調查認為檢察官沒有不正訊問,且彭當時精神狀況正常,被害人對於是否有異物入侵陰道應可清晰明辨,不可能有誤認、錯覺餘地;另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指出,就算不排除彭有「摩擦症」,但他在做案時精神狀態正常,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二審認為,被害人年僅廿餘歲,隻身來台求學,卻遭彭性侵,沒有家人可以給予安慰或協助,而彭有多次與性有關的犯罪紀錄,判他3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