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女是「外頭抱來」沒血緣 舅爭妹產想「除甥」輸了
高姓男子在胞妹死亡後,認為她的女兒是丈夫「從外頭」帶回家養的,且「外甥女」受撫養時未滿7歲,胞妹與女童的法定代理人沒有收養契約,不應認為收養成立。因高的雙親死亡,妹夫20年前也過世、無其他子女,他認為對亡妹的繼承權因這個「外甥女」而有受侵害危險,提確認外甥女對胞妹繼承權不存在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判高敗訴確定。
高的胞妹1968年12月與陳姓男子結婚,她在22歲時收養女兒,直至1983年11月死亡前,已和女兒同住超過12年;而這名女兒從母姓,也姓高、不姓陳。
高姓男子表示,胞妹生前沒有分娩過,雖然「外甥女」戶籍登記為胞妹的女兒,但沒有任何血緣關係,她是陳姓妹夫莫名其妙從外頭帶回來的女童,且將女童登記為胞妹的女兒,這與1985年6月5日修正生效前民法第1079條規定不符,不能用戶籍登記和自幼受撫育就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因外甥女的存在影響高的繼承權,高認為有以確認判決「除去」必要。
外甥女表示,從小的戶籍謄本就是長這樣,出生調查證明書上記載出生地,有見證人和員警簽章確認,可確認她是媽媽所生;因雙親四處搬遷,舅舅才會不知道她的誕生。
桃園地方法院囑託台北榮民醫院鑑定,排除雙方有舅甥關係,不過榮總回函也表示,需增加受驗人,否則極難判定血緣關係。外甥女主張,就算她和媽媽沒有血緣關係,但她受扶養至母歿,時間長達12年,可認定媽媽有收養她的意思,當然有繼承權。
桃院駁回高姓男子之訴,他不服而上訴。高院審理認為,高姓兄妹是同父同母的手足,但榮總的鑑定報告卻顯示「可以排兩造之舅甥關係」,可見外甥女確實和媽媽沒有血緣關係。至於榮總函覆「需再增加受驗人,才有機會獲得較為明確的血緣判定結果」,高院認為這段話是指「叔叔與姪女」的血緣關係鑑定,與「舅舅與外甥女」的狀況不同,外甥女不應這樣主張。
高院指依當時的法律規定,如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無法定代理人,不必由法定代理人表示意見,而高姓胞妹與女兒同住了12年,可證明有意收養;因高姓男子沒法提出「外甥女」被收養時有法定代理人,且法定代理人能表達意思,為保障未滿7歲子女利益,應認定胞妹有收養意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接著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高院認定「外甥女」對媽媽的遺產有繼承權,高姓男子的請求不可採,因此維持一審判決,判他敗訴確定。
聯合新聞網2022-08-19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