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11歲女童跟62歲的繼祖父同住,某日半夜,繼祖父利用女童熟睡時爬到床上,欲對她強行親吻,不過女童突然驚醒,不斷閃躲反抗才未得逞,事後繼祖父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但他辯稱罹患失智症,不記得有強吻女童。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被告曾亂摸女童屁股,犯行後又馬上對女童母親道歉,足見被告犯行時,尚無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判處3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女童跟母親及繼祖父同住,繼祖父喜愛喝酒,過去就有酒後亂摸女童屁股的行為,去年5月某日凌晨4點多,女童睡到一半發現,繼祖父爬上床鋪徒手抓住她的手,欲對她強行親吻,女童不斷反抗才未沒得逞,但兩人爭執聲驚動女童母親,繼祖父見狀逃離,事後也對女童母親道歉,但女童母親不願再容忍,決定提告。
對此繼祖父否認親吻女童,還提出醫院診斷失智症證明書,並表示他是伸手進入女童褲子內撫摸陰部等語,但女童表示不知悉下體有被撫摸等情況,此部份經檢方偵查無果,因此對繼祖父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予以不起訴處分。
法官審理認為,女童與被告關係還可以,並無誣陷動機,且被告案發後對女童母親積極道歉,若沒做錯事,何須道歉?顯見對女童犯罪行為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審酌,被告事後未與被害人和解,依違法成年人對兒童犯強制罪處3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