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50歲男子與13歲女兒、母親及哥哥同住,28年前曾性侵他人入獄,不料他不知悔改,去年2月對自己女兒逞獸慾,用生殖器猥褻女兒。法官認為他罪行重大,將女兒當作洩慾對象,犯後態度也不佳,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6月。
判決指出,男子2020年2月28日早上,在家裡用生殖器摩擦女兒私處,不顧女兒推阻反抗,強制猥褻。下午3點,女兒跑到附近公園,遭林姓路人察覺有異報案。
男子始終否認犯行,檢警查出他28年前曾因性侵他人,入獄5年,出獄後又犯下竊盜。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他女兒曾向法官說,希望父親可以被關起來。
法官認為,男子將女兒當成洩慾對象,惡形重大,審酌他國小畢業,目前從事擺放娃娃機台工作,月收入僅1萬,與母親及哥哥同住,判他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