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人貧病交加請求扶養費 法官以她從未扶養兒子駁回
羅姓老婦人生病無法工作,難以維持生活,請求兒子支付扶養費。但羅子表示,他7歲時父母離婚後,母親再婚另組家庭,從未扶養或照顧他,兩人形同陌路拒絕。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羅婦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駁回羅婦請求給付扶養費,裁准羅子免除扶養母親義務。
羅姓婦人主張,她因缺氧腦部受損,無法工作,生活起居陷於困頓,無法維生,請求兒子每月支付1萬9千多元扶養費。
羅子表示,他從小由祖父母及父親扶養成人,父母於1994年11月9日離婚,已有26年,母親對他不聞不問,從未給付扶養費,提出反請求免除扶養責任。
法官認為,羅母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難以維持生活,有接受扶養需要。但羅子於7歲時,父母即離婚後,羅母即未扶養或照顧兒子,之後另組家庭及與再婚配偶生育一名子女,更無心力照顧羅子,親子關係疏離,形同陌路。
羅母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供法官調查,法官認為,羅母沒有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羅子據此主張免除對於母親扶養義務,應屬可採。羅母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抗告。
聯合新聞網 2021-07-12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