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傳齊去年4月欲誘騙落單國中女生不成,亮尖刀脅迫、將她推入轎車。女學生依指示褪去衣物,王猥褻並指侵;王因腹痛,將車開到一處公園如廁,女學生趁隙下車,裸身向附近住戶求救。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判他10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被害人當時已滿14歲,改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判10年5月刑。
55歲的王傳齊有強盜前科,以種植水果為業,曾有過段婚姻,也有2個小孩。去年4月23日傍晚5點,王開車到桃園市大園區,他見被害女學生獨行,上前佯稱她們學校的老師騙他錢,希望女學生能到他車上看照片,確認老師的名字。王打開右前座車門,女學生拒絕並後退,王竟掏出一把尖刀、喝令她上車;女學生擔心不測,只好屈從。
王傳齊先用充電線綑綁女學生,再載至偏僻路段猥褻,還用左手指指侵,但因他突「鬧肚子」,又將車開往一公園、下車上廁所。女學生趁機赤裸著身體奔逃求援,路人見狀報警;女學生描述惡狼特徵為光頭,左腿有刺青,警方翌日凌晨在楊梅逮到人。
女學生表示,當時王伸手脫她的衣服,她說「我自己來」,接著照指示將全身衣服脫掉,王整個身體撲在她身上親吻。當王用手指性侵她時,她喊「會痛」,結果王說「我比妳還緊張」;後來王開車至他處,接著拿了一包衛生紙下車,女學生顧不得全身赤裸,急忙下車、邊跑邊喊救命。田邊的一戶人家見狀,讓女學生打電話通知父母,女學生向爸爸說「我被綁架了」。
目擊的婦人證稱,當時一名裸體的女孩登門求救,她察覺情況不對,馬上報警。女童父親證稱,他趕到現場時,警察已在場,女兒一見到她就大哭,她身上穿的衣服不像是她的,女兒說「是好心人提供給她穿的」。
王傳齊否認剝奪對方自由、強制性交,還說女學生害怕或覺得被逼是「主觀上錯誤的認定」,辯兩人是合意性交。王聲稱他有憂鬱症、躁鬱症,且長期酗酒,加上母親在2005年間燒炭自殺、女兒2017年被火車撞死,讓他病情加劇,犯案時「意識不清」。
高等法院囑託亞東醫院鑑定王的精神狀態,報告顯示他沒有辨識能力降低的問題。高院認為被害人雖然能趁隙逃離,但這嚴重影響她的人格發展,也造成心理創傷,王的行為為社會道德、法理不容,判他10年5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