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許姓男子已婚,在2019年間得知張姓友人與妻子有染,氣得找張在公園談判,除徒手毆打外,拿出剪刀、刮鬍刀,要求張剃光頭、脫褲子,甚至到張任職公司,逼張離職、搬家,一審依傷害、恐嚇等罪,判刑3月、拘役30天,許以「入監會染惡習」上訴求緩刑,台中高分院駁回。
判決指出,許姓男子在2018年間結婚,婚後一年發現曾參加婚禮的張姓友人,接近妻子,雙方還有親吻、齊赴汽車旅館的狀況,許以侵害配偶權,向張求償,法院判張需賠償30萬元,許在2019年11月間,約出張在公園談判,先持球棒嗆聲「被打不能還手」,接著徒手毆打張頭部。
許男將自備的剪刀、刮鬍刀給張男,逼迫張男脫褲子、剃光頭,張男不從,又被許男持續毆打,接著還把張男的機車鑰匙丟棄,造成張男臉部挫傷、耳朵撕裂傷。
許男在同年月21日又到張男任職的公司,逼迫張男離職、搬家,嗆聲「不然見一次、打一次」,張男因不堪威脅,向警報案。
一審認定許男涉犯傷害、恐嚇罪,分別判刑3月、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不過許男不服,提出上訴。
許男上訴理由是因遭妻子、好友的雙重背叛,導致有混合情緒、行為的適應障礙症,另外,他還有父母及子女要扶養,一審的易科罰金12萬元過高,如果入監服刑的話,監獄龍蛇雜處,恐致他不堪遭社會大眾以有色眼光看待,沾染其他犯罪惡習,反與刑罰教育、導正犯罪者目的背道而馳,希望法院審酌他是一時氣憤,而且沒有前科,可以宣告緩刑或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仍採一審認定,認為許男在警詢、偵訊以及一審審理時,都否認犯行,態度不佳,而且也沒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不宜宣告緩刑,另外有父母子女需扶養,以及監獄龍蛇雜處,並非宣告緩刑或輕判的理由,無從准許,駁回許男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