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工運界的賴姓知名男子,2014年前參加勞工教育活動,他趁女祕書喝醉無力抵抗之際性侵,他還怪對方「長的漂亮又優秀」,2020年賴男被判囚3年2月定讞,他聲請再審辯稱她的內衣胸罩未驗出他的之DNA或唾液,否認性侵,但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他的再審。可抗告。
2014年6月12日賴男受邀參加某企業工會舉辦的2天1夜勞工教育活動,當晚入住在南投縣的一家森林會館,女祕書與賴男及其他同事聚餐飲酒後,因不勝酒力回房休息,賴知悉此事後,以探望她為由邀約其他同事前往她住宿的房間。
後來同事陸續離開,女祕書誤以為眾人皆已離去,所以放心倒臥在床上休息,賴男見狀竟先佯以離去之姿,實則繼續待在她房間,趁她鬆懈之際,壓趴在她身上,強行親吻她嘴巴,且不顧她以手推開反抗,仍強行掀開她衣服以口咬她的胸部。
賴男隨後解開她的短褲鈕釦後,以手指性侵她,她奮力把賴推到門口請他出去,但賴卻說「今天發生這件事,如果對妳造成傷害我很抱歉,但是我有錯,妳更有錯,妳錯在長的漂亮又優秀,謝謝妳在工作上對我的幫助」。
最高法院認定賴犯行明確,犯後態度不佳,判刑3年2月確定;賴男拿出案發後近5年的鑑定報告,主張她在案發時內衣褲未能檢出他之DNA或唾液,聲請再審。
但高院認為,雖未於被害人當時之衣著檢出被告之DNA,但被害人案發後,有把胸罩脫下來,穿著扣案之白色短袖T恤與短褲睡覺,且就算案發後近5年鑑驗被害人當時衣著,未能檢出被告之DNA或唾液,也不足以反推被害人指述非屬實在,而為賴有利之認定,裁定駁回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