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主張,2018年4月間於越南與越南籍妻子結婚,婚後2人飛來台灣生活,但某次與妻子大吵後,妻子於2019年間出境返回越南,至今不願返台,要求他給予30萬元新台幣才願意回台,他沒照給,隨後便收到妻子從越南寄來的離婚訴訟書狀,認為妻子無心維繫婚姻,故他也向台灣法院訴請離婚。
新竹地院審理時,男子的友人證稱,夫妻雙方常因婆媳相處與金錢觀念不同起衝突,且兩人分居已久,婚姻應該無法繼續維持等語,而女方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故認定男方說詞為真。
法官酌情後,認定女方來台與丈夫相處時間不長,隨即又返回越南,收到丈夫聯繫也不願意回台,顯見已無維繫婚姻的意思,且兩人分居已超過3年,夫妻感情日漸淡漠,實在難以期待雙方能繼續經營幸福美滿的生活,故認定此段婚已產生破綻難以回復,女方需負較大責任,准許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