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對經營火鍋店夫妻,妻子發現老公手機常有女子的曖昧訊息,甚至多次不告外出而擅離火鍋店工作崗位,經檢視自家車輛的行車紀錄器,赫然發現女子嬌喘的「呻吟聲」,及露骨激情對話,怒告小三求償100萬元,橋頭地院判賠20萬元。
判決指出,余姓女子2017年間,結識經營火鍋店的已婚老闆,兩人經常以line互傳曖昧訊息,被妻子發現後,數度當面要求余女斷絕不正常之交往關係,余女也口頭向闆娘致歉並表示不會再犯。
隔年火鍋店老闆經常不告外出,擅離火鍋店工作崗位長達數小時,事後又未交代其行蹤,闆娘因此心生疑竇,為求查證,檢視車上的行車紀錄器,赫然發現2018年10月30日、及11月1日錄下余女嬌喘的「呻吟聲」,及露骨激情對話。
余女辯稱,只是二度偶遇,怕來往熟人遇到,才至停車場車上談論,否認發生性行為,且祕錄器錄音效果不佳,未錄下連貫的語意內容。
橋頭地院則依據行車紀錄器堪信被告當日確與原告之夫發生性行為,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判決被告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