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規定夫妻婚姻破裂能訴請裁判離婚,但「有錯的」一方不可以提訴訟,有民眾訴請離婚卻因自己搞婚外情,被法院判決敗訴,認為「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侵害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受理,訂11月15日開庭。
梁姓女子向法院提告訴請離婚,但她和「小王」單獨泡溫泉,並以外遇對象的生日做為手機密碼,屢遭丈夫質疑,又因協議離婚未果而搬離住處,隔天丈夫企圖輕生未果;法院認為雙方婚姻破裂,梁女可歸責程度較丈夫重,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離婚,判梁女敗訴確定。
方姓男子提告要求和結婚逾50年的妻子離婚,但他早已和小三定居香港,生下3名子女,連返台時也帶小三同行,並住進夫妻兩人的住處;法院認為方是「可歸責的一方」,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離婚,判方敗訴確定。
高姓男子以妻子不整理家務、懶散怠惰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但法院根據兒子的說法等證據,認定他擅自離家,並和其他女子搞外遇,以消級態度面對婚姻問題,婚姻破綻他應負較重的責任,判高敗訴確定。
梁女、方和高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侵害婚姻自由,牴觸憲法,聲請釋憲。另外,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曾在某件離婚判決中,寫信給小孩安慰「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受到大眾讚賞,而朱在審理其他離婚訴訟時,也認為民法規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憲法法庭訂11月15日開庭行言詞辯論。
然而,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以憲法保障性自主權,而判正宮敗訴,引發外界熱議的判決理由中,也舉憲法法庭受理梁女聲請釋憲案,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訴請裁判離婚,侵害婚姻自由、平等權為例。
判決理由寫道,憲法法庭受理釋憲案,足見釋字第791號解釋可能影響親屬法上婚姻定義及內涵的解釋,認為「配偶權」既非憲法上權利,也非法律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