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大同服務處陳姓助理去年不滿主管的工作要求,把選民服務資料卡放進碎紙機銷毀,又刪除辦公室電腦內檔案。士林地方法院依毀損文書罪、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應執行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
判決指出,陳男因不滿主管的工作要求,竟在離職前用碎紙機銷毀議員陳怡君服務案件記錄表,也就是銷毀「選民服務資料卡」其內容記載「服務案件內容」,以及後續「處理過程、結果」選民資料服務卡具表意一定思想、內容。
法官審酌,陳男不滿主管的工作要求,沒有理性溝通協調,選擇任意毀損因工作上持有的選民服務資料卡,又移除辦公室電腦的個人資料,卻一併刪掉服務處的電磁紀錄,考量陳男犯後認罪、目前待業中等情狀,毀損文書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則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應執行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