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歲郭姓男子到新公司任職沒多久,就竄改岳父相驗屍體證明書上的死亡時間,依此向公司請了六天喪假,詐領薪資一萬兩千四百元,事後該公司接到郭男前公司通知,才知郭男曾以相同理由向前公司請喪假。雖然目的只是「騙假」,但新北地院法官認定被告已觸犯行使變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兩罪,考量他認罪且已賠償,判刑一年二月徒刑、緩刑三年,並提供六十小時義務勞務。
判1年2月 認罪賠錢換緩刑
檢方調查,郭男的岳父去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郭男則於去年三月九日到新公司擔任業務;未料,他竟竄改岳父相驗屍體證明書上的死亡時間,改為「壹佰壹拾年參月壹拾參日(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拿著這份造假的證明書影本向公司請喪假,三月二十六日又再以相同方式請假。
該公司因此同意郭男於去年三月十六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三十一日,以及四月一日、四月六日請喪假,郭男以此方式詐領六日薪資共一萬兩千四百元。
該公司老闆事後接獲郭男的前公司人員通知,發現郭男曾以相同的理由請喪假,察覺怪異,向郭男前公司查證郭男當時檢附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確認受騙而提告。郭男在偵辦時否認犯行,檢方不採信,依行使變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認為,郭男所為損害被害公司利益,亦危害政府機關所製作公文書的公信力,惟念及他已當庭賠償一萬兩千四百元,尚有悔意,因此判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六十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