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徐姓人妻和先生感情不睦,20年婚姻歷經分和,後來和1名郭姓男子一起上汽車旅館,被徐夫報警上門撞見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徐夫不滿對妻子、郭求償150萬元,徐辯稱,當時貧血才和郭上汽旅否認有性交;法院認為,徐婚姻持續期間逾越分際,判她應賠償前夫10萬元,可上訴。?
徐夫主張,他和林女結婚20多年,中間曾離婚又復合,郭男卻介入家庭和徐女發生婚外情,2018年、2019年間曾一起上汽車旅館,還在停車場行為親暱,嚴重破壞他婚姻,造成他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分別對郭男、徐女求償100萬元、50萬元。
對此,徐女抗辯稱,和先生2015年5月起就分房,彼此形同陌路,2017年對先生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判准離婚,對方雖提上訴,卻沒有積極解決婚姻危機,反而持續跟蹤她。後來因工作和徐相約交貨,但自己有貧血突感暈眩、不適,才由郭陪同到汽旅休息,否認有逾越男女分際。
郭則說,徐女告知他自己已離婚,他並不知徐當時和先生的婚姻關係仍存在,和徐女間也沒有不正常的舉止,且徐夫和妻子感情淡薄,徐也提離婚訴訟或判准離婚,難認徐夫有何受精神痛苦。
法院查,徐女提離婚訴訟直至2019年4月才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當時她和郭男一起上汽旅本身仍有婚姻關係,當時經徐夫會同轄區警方到場發現2人在裡面,而一般男女共同前往汽旅易被人質疑有道德上不貞,徐女應知所分際,避免孤男寡女共處一室。
法院指出,徐女就算有身體不適或需盥洗,可請郭先離去或請他載送回家,都可避免一起進汽旅可能發生道德上不貞的危險領域,但徐捨此不為,就算沒發生性行為,仍逾越一般人往來分際;另徐和先生婚姻分分合合,郭男辯稱不清楚她仍是已婚,應可採信,判徐女應賠前夫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