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廖姓男子擔任國小志工,接認識多年的女志工從國術館返回住處,卻假借擦膏藥之名,吸吮對方乳房、再指侵得逞,過程中還要她「當小三」,事後女子驗傷提告;他辯沒犯案,還質疑女子說謊,但桃園地院不採信他說詞,依強制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廖男和被害女子同是桃園市某國小志工,他2021年5月12日騎車載女子從國術館回她住處,下午4時30分許假藉在浴室為她擦拭中藥敷料,不顧對方推拒及明示拒絕,先吸吮女子乳房,再將她推至客廳沙發,強行解開褲子鈕扣及拉鍊,手伸入內褲指侵得逞,過程中還要求「當我小三」。事後女子告訴女兒,報警驗傷並提告。
廖男到案後坦承載女子就醫、返家,並在浴室持毛巾擦拭她脖子、背部,但堅決否認犯罪,辯稱當時女子下半身有穿短褲,上衣是她自己脫掉,並沒有擦她前胸,沒吸吮乳房、沒脫褲子,更沒有碰觸下體;廖男辯護人也說,女子案發後沒立即報警,事後也沒檢驗出下體撕裂傷,甚至自己將對話紀錄刪除,還多次向廖表示「抱歉了」,難想像她遭性侵後還會道歉。
法院審理時,女子表示因為廖男是指侵,認為無法採驗到,所以不想給醫生採驗,案發後因為不想看到廖,才把訊息都刪除,之所以會說「我對你很慚愧」,是因為廖過去很關心自己,但自己準備要告他。
法院認為,驗傷診斷書顯示女子左側乳頭紅腫、有細微傷口,符合案發情節,且她前後證述一致,還向友人哭訴,若審理更情緒激動而多次啜泣,非親身經歷難如此明確指控,採信她說法。
法院審酌,廖男為滿足一己性慾,先強制猥褻女子,不顧抗拒,再強制性交得逞,造成她身心難以磨滅陰影,且犯後否認、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