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民曾姓男子4年前與小三羅女因財務糾紛起衝突,潑汽油縱火,把羅女燒成火球,致羅雙耳被燒爛壞死、手指頭截肢、嘴巴萎縮、鼻子堵塞,臉部被毀容,高院更一審以他與被害人800萬和解,依殺人未遂罪判刑9年。羅女向桃園地檢署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桃檢給付139萬餘元,桃檢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台中地院判決曾男給付桃檢139萬餘元。可上訴二審。
曾男辯稱他已與羅女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桃園地檢署自不得再予求償。法官以桃園地檢署於2019年2月27日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台幣139萬3355元給羅女,即依法取得羅女對於曾男的求償權,不因事後曾男與羅女達成和解而喪失,因此判決曾給付桃園地檢署139萬餘元。
刑事判決指出,曾男與羅女曾同居,2017年10月10日下午,兩人在桃園市住處為了錢而大吵,大溪區的房屋外面再度為了錢吵架,曾男暴怒下,抄起手邊的汽油桶嗆聲「乾脆把你潑死,錢就不用還」,拉扯間,朝她潑汽油,並引燃枯葉樹枝丟到她身上,羅女瞬間燒成火球。
被害人羅女雙耳被燒爛壞死、手指頭截肢、嘴巴萎縮、鼻子堵塞,全身7成燒燙傷,面部毀容身軀變形。曾男否認行兇,辯稱當天早上有牌客到他的鐵皮屋賭博,負責收錢的羅女始終聯絡不上,兩人才會吵架,曾強調,若非羅女自淋汽油,「耳朵會燒的那麼嚴嗎?」,一二審認曾男狡辯,殺人未遂罪各判刑12年。
高院更一審時,曾男否認潑灑汽油和縱火,合議庭不採信,認定曾男縱火後逃亡無蹤,岡顧人性,造成羅女須承受身心等方面難以忍受的煎熬,手段殘忍,但法官考量曾賠償羅女800萬元,而羅女表示原諒曾,遂從輕改判9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