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51歲李姓男子與65歲好友陳姓男子有生意糾紛,去年12月9日凌晨李男涉嫌在陳男住處縱火,導致陳男傷重不治。李男當時還在現場逗留並大喊「火是我放的」,隨即被警方逮捕。22日高雄地院一審依殺人罪,重判李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須賠償家屬253萬元。
李男親自出庭聆聽宣判,過程神情不安,宣判結束還押時一度雙膝發軟,在法警攙扶下緩步離去。
起訴指出,李男與死者陳男原為朋友關係,李男不滿陳男曾表示可提供生意機會而未履行,2018年12月8日晚間,李男竟前往鹽埕區建國四路的加油站購買20公升汽油,以白色塑膠桶裝著汽油,於翌日凌晨3點50分許,持汽油前往鼓山區陳男獨居住處的鐵皮屋周圍與門口潑灑,並以打火機點燃、引發大火。陳男當時一度受困火場,全身2至3度灼傷,經送醫不治。
沒想到,事後李男竟在現場逗留觀望,一身酒氣的他還對員警表示火是他放的。警方原以為他喝醉亂講話,但發現李男全身飄散濃厚汽油味,於是將他帶回調查、揭露這起事件的真相。死者的女兒也憤而提告。
李男在偵查時坦承購買汽油縱火,並供稱是不滿死者陳男曾表示願提供生意給他,卻未履行,才縱火報復。高雄地檢署當時建請法官從重依刑法殺人罪論處,高雄地院宣判,李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民事賠償部分,李男須賠償家屬253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