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和妻子結婚後,生有2名女兒,郭因案入監服刑,出獄後和妻子離婚後,女兒由母親照顧扶養至成年,郭年老後因脊椎開刀無法工作,向女兒聲請扶養費;女兒以父親從未負起扶養義務,請求免除扶養,台南地院法官調查認為,郭沒有正當理由對女兒未盡扶養義務,駁回郭請求對女兒給付扶養費。
郭主張,他和妻子結婚生有2名女兒後,郭因毒品案入監執行,出獄後1995年5月18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女兒都由前妻扶養,從此以後就沒有再和女兒聯繫。他自脊椎開刀後,身體虛弱,無法再從事勞力工作,他目前與父母同住,名下無任何財產,僅賴父母每月所領4千多元、白米、泡麵等補助度日,已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郭向法院請求,2名女兒每人每月應支付他扶養費為9571元。
法官經查,郭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難以維持生活,有必要由女兒扶養。但郭於女兒在嬰幼兒階段即入監服刑,出獄後馬上和妻子離婚,約定由前妻監護。郭在女兒成年之前,多次入出監獄,對於女兒未盡扶養義務,郭又提不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郭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