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郭姓男子因大嫂疑出軌男網友,去年間與哥哥找大嫂理論,當場發現大嫂與男網友共處一室,當時郭兄在場質疑過程,逼問二人是否發生性關係,男網友坦承「有一次」,郭即逼二人在大嫂娘家家人面前下跪,還嗆「過去這種事是會斷手斷腳」,男網友提告妨害自由,二審認定是情緒性用詞,下跪也是二人自願,判郭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郭姓男子的張姓大嫂疑似外遇劉姓男網友,去年7月13日深夜11時許,郭與哥哥一起前往大嫂的娘家理論,當場發現大嫂與劉男共處一室,郭胞兄當場質疑,雙方有無發生性關係時,劉回應「應該只有一次」,當時張女在旁沒有回應,郭逼二人下跪道歉,當時張女的父母、弟弟都在場目擊。
郭男哥哥後來與大嫂協議離婚,法院判張女與劉姓男網友需賠償郭男哥哥30萬元,張女與劉男提告郭妨害自由,指控郭強逼下跪,還恐嚇「斷手斷腳」,造成二人心生畏懼。
不過郭男出庭時,雖然承認有要求二人下跪,但沒說「若是不好好處理,在外面讓你斷手斷腳」,強調要求二人下跪的意思是要二人道歉,而且當時有長輩在場,叫二人下跪時,二人就立刻跪下去,沒有脅迫,手上也沒有武器,是大嫂與網友自知理虧才下跪,現場長輩都沒有表示不妥。
一審時認定,在場證人對於郭是說「換作是以前的話,這種事情是要斷手斷腳的」,抑或是「若是不好好處理,在外面讓你斷手斷腳」,還是沒有說這句說,都有不同的證述,而且劉男在檢方訊問時證稱,確定郭是以台語說「你們做這種事情出去會被斷手斷腳」,認定郭的意思是外遇行為世道不容,屬於情緒發洩用詞,難認定有加害二人生命、身體的意思,判無罪。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法官也採取相同認定,認定郭男客觀上無強暴或以言語、身體動作,表明加害意思等行為,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郭男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