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私立教養院許姓志工去年間因經濟狀況不好、缺錢花用,利用擔任志工所取得感謝狀,影印備用,向民眾佯稱教養院需要捐助,再致贈感謝狀取信捐款者,去年1至9月間前後向10人騙到9000元,但因教養院遷址及負責人也換了,捐款者察覺有異才報警處理,院方表示未委託許募款,許坦承犯行,台南地院認他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10罪,應執行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許為搭戲棚工人,現一人獨居,曾是某私立教養院的志工。未料,他因經濟狀況不佳,缺錢花用,竟持假感謝狀募款來騙錢。
去年1月間,他將先前任志工時所取得的感謝狀,拿到仁德區某影印店影印後,再以手寫方式塗改住址及台南市社會局核准立案字號等內容後影印備用,自去年1月起至9月間,陸續向10人騙取300元至2100元不等款項得逞。然而,教養院遷址且負責人也換了,有捐款人兩度受騙,事後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
許坦承不諱,表示悔意。教養院現任負責人在警詢中證述,未曾委託許募款,以及多位捐款者出面指證歷歷。
台南地院審酌,許不思循正途取財,僅因貪圖一己私利,即利用他人欲行公益之心態,以變造感謝狀的方式取信於各捐款人,向他們詐取款項,對教養院及捐款人造成損害,很不應該。惟念許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每次所詐取金額有限,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等一切情狀,認許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10罪,各處2月徒刑,應執行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