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有位男性朋友渾身發抖地說著他的婚姻困境,他說:「我真覺得她(妻子)太恐怖了,我實在沒辦法跟她住在一起了,可是我先前離婚訴訟敗訴了,我律師告訴我,如果日後要再提離婚訴訟,就不要離家,但我已經快受不了,怎麼辦?」 為什麼一起生活這麼痛苦?他說:「兩個人毫無感情,沒有對話、溝通,尤其歷經離婚訴訟後,我每天都不知道她會做甚麼?是否又在錄音?日夜處在恐懼中,因為我不知道她會出甚麼招。這種日子太痛苦了。精神科醫生說保命要緊,叫我要逃。」 離家並不等於遺棄 但先離家的人真的離婚就困難嗎? 司法實務對於離家別居的行為,早期有個判例稱之為「惡意遺棄」,因夫妻本負有履行同居義務,客觀上沒有正當理由而先離家,主觀上也拒絕同居者,就可能被認定惡意遺棄,可以依法提出離婚,反之,惡意遺棄的一方則因過錯在自己,為有責的一方,因此不得提出離婚。 然而這世代多為雙薪家庭,雙方都具有相當的經濟基礎或身分,惡意遺棄四個字,怎麼看怎麼扞格,在家的一方,被冠上被遺棄的配偶,任誰都感到悲涼,而分居或許是為了讓雙方冷靜或解脫這個婚姻困境,離家者卻被稱之為遺棄者,這麼負心漢、薄情郎或拋夫棄子的形容,無論夫或妻,似乎都很難接受。
因此現在司法實務減少使用「惡意遺棄」,而是以夫妻分居作為感情破綻的重大事由,但或許受到這個判例影響,對先離家一方,仍多被認為錯的比較多一方。 然把兩人綁在同一個屋簷下,就會讓感情回溫、婚姻就此轉圜嗎?先離家的人就真的比較錯了嗎? 在法律上必須找到離家的正當理由,例如因工作、學業分居、雙方合意分居,或對方家暴或其他難以共同生活的不當的行為。但我認為現代社會對婚姻更重視生活品質,而不是形式上的關係,簡單說,「同居」不再是很重要的婚姻內涵,半分居或假日夫妻的婚姻生活,可能更接近現代社會的婚姻趨勢。 只處理法律惹紛爭 這位男士聽到法律說明後相當氣餒,因此我繼續解釋:「我清楚你的醫生要你逃的意思,分居是為讓你逃離創傷來源,沒有離開創傷來源,舊傷添新痕,治療也有限。不過,在法律上確實可能因不同解讀帶來風險。但你有沒有想過至少先處理情感、精神上離婚?
而不是因為處理不了法律離婚,就把自己的人生賠進去。」 離婚有很多個層面,除了法律上離婚外,還有情感離婚、精神離婚、家族離婚及社交離婚。情感離婚,指的是兩人互不再情感牽絆、愛恨情仇;精神離婚,則不因對方的風吹草動牽動自己情緒;家族離婚,則是法律上雙方的姻親關係隨著離婚中斷,且實質上親戚間婚喪喜慶的團聚、祭拜或迎送往來也隨之中斷;社交離婚,也就社交圈的友人都已經清楚知道兩人不再是夫妻關係,不會有賢伉儷的敬語或夫妻結伴赴宴、同行的邀約等。但很多人處理離婚,都只處理法律離婚,其餘家族、精神、感情、社交離婚就不清不楚,也因此衍生許多紛爭。 最後,這個離不了婚的男人決定離家,先處理精神和情感的離婚,至少先找回自己可以改變的力量,而不是把控制權交到他人或司法手裡,幾年後再見到他時,他已是精神飛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