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范姓婦人以丈夫有多次酒後家暴紀錄,2年前搬家躲避,以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范女丈夫也以妻子常為小事和他爭吵,雙方已無互信和感情基礎,反訴離婚,同時主張婚後買的3間房子都登記在妻子名下,還有保單共7千多萬元,都是他支付,主張妻子應全部吐還給他。
法官判准離婚後,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范姓婦人表示,一戶房產是婚前父親贈與,是婚前財產,不該平分,其餘2戶是和丈夫合購,雖為婚後取得,但她出得比較多,娘家也有幫忙,丈夫出的部分是贈與給她,車子、保單都是她的財產,不應列入婚後財產,主張一文不分。
法官認定范女名下有2戶房屋是婚後財產,且丈夫也有出錢,應該平分,根據不動產估價,2戶房屋共2千6百餘萬,加上保單、存款和小客車等,共4千5百多萬元,而范妻丈夫名下有380多萬元,扣除後,夫妻剩餘財產4千1百餘萬元,判范女要分一半、2千萬餘元給丈夫。
律師陳亮佑指出,夫妻財產制如果未登記分別財產,就是法定的共有財產,夫妻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死亡),夫妻一方可以針對夫妻婚後共有財產請求一半的額度。